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查重处,强化网曝,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市“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公布我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273.25元并处罚款17.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凯米兰复合肥料(总养分≥54%,18-18-18)、凯米兰海藻酸复合肥料(总养分≥50%,20-10-20)、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16.0%)、锌钙镁磷肥(有效磷≥12.0%)、大围山牌过磷酸钙(有效磷≥12.0%)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5种化肥均为不合格。经汝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侦查,当事人一共以8.1万元购进上述不合格5种化肥,其中大围山牌过磷酸钙以6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333包、锌钙镁磷肥以65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75包、生物酶活化磷肥以4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13包,当事人已取得销售金额1.72万元,获得违法所得1273.2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化肥并且未提供购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的质量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着直接影响。销售不合格的化肥将导致粮食减产,甚至农民绝收。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问题化肥流入农民手中,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人之美自助售货机商户张某销售假药万艾可案

 

  2022年6月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成人之美自助售货机商户张某销售假药万艾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处理。

 

  2022年4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成人之美自助售货机商户张某销售的一款标示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万艾可疑似假冒伪劣药品。执法人员将该药品与正规途径购买的同款药品比对,发现外包装存在明显差异。执法人员随即将上述药品送郴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枸橼酸西地那非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该药品经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核实确认,不是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系假冒该公司产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假药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更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鸿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柴油案

 

  2022年6月17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鸿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30.31元并处罚款60290.31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8日,湖南省市监局在开展2021年度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永兴县鸿运加油站经营的两批次0#车用柴油(VI)(2号罐、3号罐)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两批次0#车用柴油(VI)馏程(95%回收温度)、十六烷指数、硫含量、闪点、十六烷值等多项指标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侦查核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2021年8月30日购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0#车用柴油(VI)共9吨,截止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涉案的两批次0#车用柴油(VI)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60290.31元,违法所得为2930.31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用柴油,不仅会对车辆造成损害,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此类燃油可使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有机挥发物在一定条件下凝聚成雾滴或转变为颗粒物,从而加重雾霾和烟霾,污染大气环境。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油品行为,有力地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油安全。

 

  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侯某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服装案

 

  2022年5月2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侯某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服装案移送郴州市公安局,郴州市公安局已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曝光线索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北湖一号小区一民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侯某在该居所经营淘宝网店,销售“鄂尔多斯”牌服装,现场发现“鄂尔多斯”牌男士大衣28件,包装袋、领标等物品283件,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经鄂尔多斯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其居所经营淘宝网店,店铺名称为爱衣裤服饰店,掌柜ID:郴州市北湖区爱衣裤服饰店。当事人通过从北湖汇服装市场购进白板服装和“鄂尔多斯”吊牌、洗水唛、领标、包装袋、手提袋等物品,自行加工成“鄂尔多斯”牌服装在淘宝网店销售。经执法人员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侦查核实,当事人从2021年至今在淘宝网店销售该种“鄂尔多斯”商标的服装,其销售金额为1773664.91元。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鄂尔多斯”牌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涉嫌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标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的办理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坚定决心。

 

  五、嘉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禾县旺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饮料案

 

  2022年6月30日,嘉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禾县旺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维生素多功能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维生素多功能饮料9360罐、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内容摘要: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查重处,强化网曝,有效遏制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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